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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二:沈家桢
被告三:冯蕾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
2025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2025年7月4日,被告一在违反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告认为,三被告未遵守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1. 判令被告一撤销其作出的审计报告,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审计服务费(含税)3,501,000.00元;
3. 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0.00元;
4.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共计3,801,000.00元。
本次诉讼系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