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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非上市公司价值时,流动性折扣的合理应用至关重要。这一过程需深度契合市场法的内在逻辑,并充分考量非上市公司的独特属性。以下将对其关键步骤展开详述,并辅以必要的补充说明。
上市公司比较法选取具有流动性溢价的可比上市公司,计算其EV倍数(如EV/EBITDA 等)。基于这些倍数推导目标公司的企业价值(EV)时,实际上已在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中隐含了流动性溢价。
与上市公司不同,目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因此,需要在股权价值阶段对这种流动性差异进行调整,具体表现为对基于上市公司推导得出的股权价值进行折价处理。
依据可比上市公司的EV倍数,结合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计算得出目标公司的企业价值(EV)。在此阶段,尚未涉及流动性调整。这是因为EV代表企业的整体价值,涵盖了债务和股权,而流动性问题主要对股权部分产生影响,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在这一步暂不体现。
通过对目标公司的EV进行调整,即扣除债务、少数股东权益,并加上现金等项目,从而得到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但需注意,此阶段得到的股权价值,仍是基于可比上市公司的流动性溢价计算得出的,相当于假设目标公司的股权具备与上市公司相同的流动性。
鉴于目标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缺乏流动性,所以需要在上述股权价值的基础上应用流动性折扣,通常折扣率在20% - 40%之间。这一步骤旨在反映目标公司股权因缺乏流动性而产生的折价。具体计算公式为:
非上市股权价值 = 上市公司比较法得出的股权价值×(1−流动性折扣率)
EV倍数反映的是企业整体价值与经营指标(如EBITDA)之间的关系,其本身与股权流动性并无直接关联。流动性溢价实际上隐含在可比公司的股权市值中,而非体现在EV数值本身。
运用可比公司推导目标公司的EV和股权价值时,需维持与市场数据的可比性。倘若在EV阶段就对流动性进行调整,将会破坏倍数的一致性,使得估值结果无法准确反映市场情况。
在少数情况下,若目标公司的债务缺乏流动性,例如存在非标贷款等情况,就需要单独对债务价值进行调整。不过,这种情形在实际评估中并不常见。
当目标公司的股权具备控制权时,可能需要在应用流动性折扣之前,叠加控制权溢价。但具体是否叠加以及溢价幅度,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慎判断。
流动性折扣率的确定,必须基于实证研究,如限制性股票交易研究、IPO前研究等,切不可进行主观假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流动性折扣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而保障估值结果的可靠性。
在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应用中,流动性折扣应在股权价值阶段予以应用。具体而言,就是在将目标公司的EV转换为股权价值之后,通过折价的方式来体现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足。这一操作流程严格遵循市场法的逻辑,既实现了与可比公司经营情况的对标,又有效修正了非上市公司因流动性差异对估值产生的影响,从而得出更为准确合理的估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