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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2025-09-09 20 古剑
关于印发《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站点名称:关于印发《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所属分类:其他

相关标签: # 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师 #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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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文件 苏评协字[2025]10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构建"竞争有序、拒绝内卷"的良好行业执业环境,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制定了《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经市评协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协会开通专门的举报渠道,各资产评估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发现相关线索可向市评协举报。举报电话0512-65231090,举报邮箱suzhoupinggu@163.com。

附件: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附件: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提升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及《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对会员存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中相关行为,以及其他性质或情节较轻但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违规行为,由市评协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首席评估师等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措施。

第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市评协应予以谈话提醒:

1.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3.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客户;

4.通过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

5.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员;

6.其他损害行业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市评协应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五条

市评协应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原则上至少1人为中共党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对谈话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根据谈话提醒情况的需要,市评协邀请市财政局相关同志参与或列席。

第六条

谈话对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评协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延期。

第七条

谈话对象应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评协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八条

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评协应予以督促;对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市评协可建议市财政局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对本地非会员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以上行为的直接建议市财政局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对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苏州市场存在以上行为的由市评协函告所属协会处理。

第九条

市评协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市评协在日常管理、投诉举报或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