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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作为挂靠在 V 评估公司的评估师,实际并未参与具体的评估项目,却提前在打印好的 “项目负责人” 和 “资产评估师” 后签上名字,将已签名的空白页预留公司,供出具评估报告时使用。
201X 年,某市 A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张某、刘某、王某等 3 人持有的 B 矿业公司股权,法院委托 V 评估公司对上述 3 人持有的 B 矿业公司股份的每股价值进行评估。田某(V 评估公司法人)在未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 B 矿业公司的可采储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引用了 B 矿业公司原技术员汪某提供的煤矿可采储量数据进行了评估。评估意见为 B 矿业公司 1% 的股权价值评估价值为 222.43 万元,该报告由田某和乔某共同签字确认。经审查鉴定,此次评估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与指导意见严重不符,导致评估价值严重错误,给张某、刘某、王某造成 27,158.20 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201X 年,受某县国土资源局委托,V 评估公司对某县 201X 年度第 19 批次农民安置用地涉及某村某洼小组苗某、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评估,该项评估涉及的土地面积为 100.4 亩。接受委托后,田某安排助理何某去现场照相,田某、乔某未到现场进行勘察及测量过实际的苗某数、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于 201X 年 5 月 10 日,V 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委估资产的总评估价值为 1,071.62 万元(包含土方平整评估价值为 1,021.13 万元),该报告签有田某、乔某的名字。而实际上,200X 年,某村小组将该村 246 亩土地(包括评估的 100.4 亩土地)的平整土方工程承包给高某,并于 200X 年全部平整完毕,合计工程金额为 326.46 万元,该 246 亩土地整体平整费用全部用于某县 201X 年度第 19 批次农民安置用地的 100.4 亩土地的平整费,而 V 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为 1,021.13 万元,造成某县财政局多补偿村民损失为 694.67 万元。
田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乔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对于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 11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本案中,V 评估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评估师未勤勉尽责、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在股权评估中,评估人员明知不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故意违反相关规定,不进行现场勘察,也不会计算煤矿的可采储量等专业数据,直接采用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数据出具评估报告;在农民安置用地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到现场勘察,未核实数据来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1)挂靠行为难逃刑事处罚。乔某在上述两起犯罪过程中,其作为 V 评估公司的评估师,在 V 评估公司留有预签名字的预留页,明知自己的签名预留页将被用于评估报告中,主观上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且情节严重,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警示评估师应引以为戒,在执业中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2)敬畏准则规范评估程序。资产评估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对执业准则的敬畏之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杜绝侥幸心理。对于超出自身胜任能力的业务,要谨慎承接,切勿盲目自信而陷入违法风险;对于已承接的业务,要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依规执行勘查程序,运用专业分析方法独立估算,确保评估过程的严谨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公信力,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