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名称: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价格规定
所属分类:国资政策
相关标签: # 上市公司流通股评估 # 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师 # 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 # 流通股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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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针对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处置的价格确定问题引发关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有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流通股时,转让价格的确定需遵循严格的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此外,《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国有企业在处置上市公司流通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保障了国有股权流转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如需进一步查阅相关政策解读,请访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